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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000199號魏嘉君(即魏振盛之繼承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拾壹月拾伍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月決112重上199字第111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魏嘉君(即魏振盛之繼承人)之準備程序通知
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重上字第199號林榮彬與李玉梅等間分割共
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2
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受送達人魏嘉君(即魏振盛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江丞晏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