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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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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000337號林沂臻(即林溪池之繼承人),高延傑(即林淑詩之繼承人)之囑託鑑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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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拾壹月陸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月決112上易337字第108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林沂臻(即林溪池之繼承人)、被上訴人高延傑(即林淑詩之繼承人)之本院112年11月2日112中分慧民月決112上易337字第10723號函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易字第337號徐森慶等與徐淑娟等間分割共
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112年11月2日112中分慧民月決112上易337字
第10723號函乙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被上訴
人林沂臻(即林溪池之繼承人)、被上訴人高延傑(即林淑
詩之繼承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江丞晏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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