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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000162號陳楊𢲅(即劉陳富之繼承人)、楊里託(即劉陳富之繼承人)之本院民事庭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拾壹月貳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怡決112上162字第107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陳楊𢲅(即劉陳富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楊里託(即劉陳富之繼承人)之本院112年11月1日112中分慧民怡決112上162字第10667號民事庭函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為112年度上字第162號鄭仁富等與許銀村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112年11月1日112中分慧民怡決112上162字第10667號民事庭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視同上訴人陳楊𢲅(即劉陳富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楊里託(即劉陳富之繼承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譽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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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高112上162號民事庭函pdf
- 發布日期:112-11-07
- 更新日期:112-11-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