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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993號傅婉婷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112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重112抗993字第10815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傅婉婷之補正抗告理由本院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抗字第993號傅婉婷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陳儷文
決行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庭長
函 稿 代 碼:C055-1 訴訟文書(一)公示送達 |★本件要蓋大印|
股 別:重股
- 發布日期:112-11-06
- 更新日期:112-11-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