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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000390號林則全、謝永芹、高林明慧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辨決112上易390字第107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林則全、謝永芹、高林明慧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2年度上易字第390號林漢宗等與林鏡湖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林則全、謝永芹、高林明慧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麗珍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