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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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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000390號林則全、謝永芹、高林明慧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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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辨決112上易390字第107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林則全、謝永芹、高林明慧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2年度上易字第390號林漢宗等與林鏡湖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林則全、謝永芹、高林明慧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麗珍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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