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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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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001778號黎益成之112年10月4日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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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拾壹月壹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達112聲1778字第106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黎益成之112年10月4日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聲字第1778號黎益成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陳琬婷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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