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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蕭斯鎮,郭顏剩之準備程序通知書及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各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增決111上更一30字第106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蕭斯鎮(即蕭再成之承受訴訟人)、郭顏剩(即蕭再成之承受訴訟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及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蕭玲蘭等與游佳諭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蕭斯鎮(即蕭再成之承受訴訟人)、郭顏剩(即蕭再成之承受訴訟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卓佳儀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