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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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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000337號林沂臻(即林溪池之繼承人),高延傑(即林淑詩之繼承人)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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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拾月廿陸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月決112上易337字第104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林沂臻(即林溪池之繼承人)、高延傑(即
                 林淑詩之繼承人)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易字第337號徐森慶等與徐淑娟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江丞晏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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