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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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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002013號黃俊達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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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慶112聲2013字第105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HOANG TUAN DAT(中文名:黃俊達)之裁定
      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聲字第2013號HOANG TUAN DAT(中文名
      :黃俊達)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賴玉芬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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