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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002013號黃俊達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慶112聲2013字第105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HOANG TUAN DAT(中文名:黃俊達)之裁定
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聲字第2013號HOANG TUAN DAT(中文名
:黃俊達)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賴玉芬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