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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08號視同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陳美雲之112年10月24日民事反訴答辯狀繕本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日決111上108字第104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陳美雲之112年10月24日民事反訴答辯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108號陳清河等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10月24日民事反訴答辯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賢慧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