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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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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0號被上訴人有祈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健福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12年10月11日準備(七)狀繕本、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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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目決111重上更一40字第101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有祈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健福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12年10月11日準備(七)狀繕本、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0號信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10月11日準備(七)狀繕本、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各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被上訴人有祈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健福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郁淇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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