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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000256號洪粲森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拾月拾捌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舉決111上256字第101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洪粲森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字第256號陳昭明等與陳招治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洪粲森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呂安茹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