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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000162號黃麗卿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宙決111重上162字第10086號
主旨:公示送達黃麗卿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準備程序筆錄影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重上字第162號葉慶文等與祭祀公業葉南陽堂間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黃麗卿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廖家莉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