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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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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08號反訴被告陳經業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112年9月28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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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日決111上108字第10101號
 
主旨:公示送達反訴被告陳經業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112年9月28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108號陳清河等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9月28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反訴被告陳經業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賢慧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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