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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000019號林民昌之表示意見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曠決109重上19字第99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民昌(林香玉之繼承人、林福康之承受訴訟人)之本院112年10月12日109年度重上字第19號民事庭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9年度重上字第19號劉安新與林香炎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112年10月12日民事庭函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民昌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洪鴻權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