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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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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000212號陳仁禧,陳麗珍,陳君惠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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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思決109重上212字第09819號
 
主旨:公示送達陳仁禧、陳麗珍、陳君惠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9年度重上字第212號陳安郁等與林津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仁禧、陳麗珍、陳君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秀鳳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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