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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08號追加被告陳桂珍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112年9月28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乙件及民事第二審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繕本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日決111上108字第097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陳桂珍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112年9月28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乙件及民事第二審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108號陳清河等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9月28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民事第二審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追加被告陳桂珍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賢慧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