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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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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18號王柏斯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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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乾112重附民218字第958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柏斯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18號被告王柏斯等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二庭

書  記  官  施耀婷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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