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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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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51號吳文慧之上訴理由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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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增決112上易451字第096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吳文慧之上訴理由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易字第451號郭清寅與葉鴻銘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訴理由狀繕本(上訴人112年9月27日提出)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卓佳儀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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