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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000473號李廷姿之112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及112年1月12日民事起訴狀繕本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長決112上易473字第096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李廷姿之112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及112年1月12日民事起訴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易字第473號孫潔與李廷姿間塗銷贈與不動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1月12日民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李廷姿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詹雅婷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