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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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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蕭斯鎮、郭顏剩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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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增決111上更一30字第095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蕭斯鎮(即蕭再成之承受訴訟人)、郭顏剩(即蕭再成之承受訴訟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蕭玲蘭等與游佳諭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蕭斯鎮(即蕭再成之承受訴訟人)、郭顏剩(即蕭再成之承受訴訟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卓佳儀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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