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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339號張淑妮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目決112抗339字第094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抗告人張淑妮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抗字第339號張淑妮等與邱郁如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抗告人張淑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郁淇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