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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000016號呂蕭隨(蕭壬寅之繼承人)之112年7月31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偃決112重上更一16字第09293號
主旨:公示送達呂蕭隨(蕭壬寅之繼承人)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明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蕭朝吉等間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明華公司112年7月31日提出)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妍嬅
- 發布日期:112-09-22
- 更新日期:112-09-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