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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000256號洪粲森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玖月廿壹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舉決111上256字第092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洪粲森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本院112年9月18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陳昭明等112年9月18日民事上訴理由㈢狀繕本、洪政順等112年9月18日民事準備書㈡狀繕本及朱夢熊112年9月18日民事準備書㈡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256號陳昭明等與陳招治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112年9月18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陳昭明等112年9月18日民事上訴理由㈢狀繕本、洪政順等112年9月18日民事準備書㈡狀繕本、朱夢熊112年9月18日民事準備書㈡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洪粲森應按時到場,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呂安茹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