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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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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000080號謝典翰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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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青決112重上80字第 09073  號
 
 
主旨:公示送達謝典翰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二件及112年5月12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112年6月15日民事準備㈠暨調查證據聲請狀、112年7月17日民事準備㈡狀、112年8月18日民事準備㈢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各乙件及本院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重上字第80號龍泉寺與冠昇環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旨揭書狀繕本及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謝典翰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郭蕙瑜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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