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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67號王鼎凱之112年8月16日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達112上訴267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鼎凱之112年8月16日刑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上訴字第267號王鼎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陳琬婷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