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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簡易字第000066號林柏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原告朱明浩112年8月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表決112金簡易66字第08954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柏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原告朱明浩112年8月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簡易字第66號朱明浩與林柏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原告朱明浩112年8月4日民事陳報狀繕狀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林柏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育萱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