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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000444號林甘雪、陳建國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直決111上444字第088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林甘雪、陳建國之判決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444號林春木與林金珍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各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林甘雪、陳建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文明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