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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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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0號施旭光(即施顯要、施梁環之承受訴訟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及112年9月6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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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日決112上易50字第088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施旭光(即施顯要、施梁環之承受訴訟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及112年9月6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易字第50號許小絹與梁祥光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9月6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被上訴人施旭光(即施顯要、施梁環之承受訴訟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賢慧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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