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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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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000052號吳俊逸之刑事傳票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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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盈112原上訴52字第0878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吳俊逸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原上訴字第52號吳俊逸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10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洪玉堂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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