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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000165號王清忠之開庭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玖月柒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成112聲再165字第 08764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再審聲請人王清忠之刑事訊問程序傳票2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聲再字第165號王清忠聲請再審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再審聲請人王清忠於112年10月2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庭第16法庭行訊問程序,應受送達人應
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林德芬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