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000333號温瑞珍,鄭吉宏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玖月柒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實112附民333字第087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鄭吉宏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
      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原告温瑞珍與被告鄭吉宏間損害賠償案件。
 二、旨揭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  記  官  陳志德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