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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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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訴字第000004號陳重佑、官韋岑、陳利維、官韋欣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112年8月24日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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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表決112金訴4字第0848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重佑、官韋岑、陳利維、官韋欣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112年8月24日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李偉富等與陳重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重佑、官韋岑、陳利維、官韋欣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育萱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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