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000013號曹士堯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猛112原上訴13字第083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曹士堯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曹士堯等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趙郁涵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智群 
選任辯護人 蔡昆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于紘 
選任辯護人 馬啓峰律師
      沈崇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士堯 
選任辯護人 蕭啟訓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63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43、4747、105
75、22829、244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智群、邱于紘、曹士堯部分,均撤銷。
林智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于紘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曹士堯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蘋果廠牌IPHONE11行動電話1支         1.林智群所有

                                                                         2.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2 蘋果廠牌IPHONE13行動電話1支            邱于紘所有 

3 蘋果廠牌IPHONE6 PLUS行動電話1支 黃國昇持用 

4 行動電話4支                                            分別為王詒煥、曾子勳、林智群所有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