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000013號曹士堯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猛112原上訴13字第083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曹士堯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曹士堯等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趙郁涵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智群
選任辯護人 蔡昆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于紘
選任辯護人 馬啓峰律師
沈崇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士堯
選任辯護人 蕭啟訓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63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43、4747、105
75、22829、244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智群、邱于紘、曹士堯部分,均撤銷。
林智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于紘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曹士堯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蘋果廠牌IPHONE11行動電話1支 1.林智群所有
2.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2 蘋果廠牌IPHONE13行動電話1支 邱于紘所有
3 蘋果廠牌IPHONE6 PLUS行動電話1支 黃國昇持用
4 行動電話4支 分別為王詒煥、曾子勳、林智群所有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