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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000257號梁思明(梁吳世玉之繼承人)、梁思義(梁吳世玉之繼承人)、梁思聰(梁吳世玉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思決112抗257字第082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梁思明(梁吳世玉之繼承人)、梁思義(梁吳世玉之繼承人)、梁思聰(梁吳世玉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抗字第257號洪秀明等與李明成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梁思明(梁吳世玉之繼承人)、梁思義(梁吳世玉之繼承人)、梁思聰(梁吳世玉之繼承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秀鳳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