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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14號林家榮之刑事審理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竟112金上訴2114字第080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林家榮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
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14號被告林家榮加重詐欺等
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10月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
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林 玉 惠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