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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619號林伯昀之刑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萬112聲1619字第080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伯昀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聲字第1619號林伯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翁淑婷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