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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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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73號王安祐之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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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勤112金上訴1373字第0768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王安祐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73號王安祐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孫銘宏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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