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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001724號潘徐靖皓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峙112金上訴1724字第076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潘徐靖皓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24號上訴人即被告潘徐靖皓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10月5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劉雅玲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