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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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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000071號林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文、林玲瓊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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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青決110重上更一71字第     07505     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文、林玲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1號林拓明等與林奇偉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文、林玲瓊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郭蕙瑜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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