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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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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簡易字第000001號張文星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112年7月24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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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群決112簡易1字第07428號


主旨:公示送達張文星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112年7月24日準
   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易字第1號鄭明振與張文星間損害賠償
      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7月24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現由本院
      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
      35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
      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張文星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安青


 

  • 發布日期:112-08-02
  • 更新日期:112-08-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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