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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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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000050號王至涵,王海涵,王義發之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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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宇決112家上50字第07295號
主旨:公示送達上訴人王碧珠112年7月24日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家上字第50號王碧珠與王義安等間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訴人王碧珠112年7月24日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即被上訴人王海涵、王至涵、王義發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信和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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