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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000212號陳仁禧,陳麗珍,陳君惠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思決109重上212字第07344號
主旨:公示送達陳仁禧、陳麗珍、陳君惠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9年度重上字第212號陳安郁等與林津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陳仁禧、陳麗珍、陳君惠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秀鳳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