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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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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000117號吳婷婷之李又紅112年7月13日民事聲明上訴狀、112年7月27日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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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表決111重上117字第073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吳婷婷之李又紅112年7月13日民事聲明上訴狀、112年7月27日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重上字第117號李又紅與阮麗娟等間確認通行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書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育萱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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