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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000079號張一心(即鄭連卿之承受訴訟人)之112年7月19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柒月廿柒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行決112重上79字第072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張一心(即鄭連卿之承受訴訟人)之112年7月19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重上字第79號祭祀公業邱傳萬與邱太賢等間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7月19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乙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即被上訴人張一心(即鄭連卿之承受訴訟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三軫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