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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000040號徐沛綸之開庭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柒月廿柒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惕112金上更一40字第 07239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徐沛綸之刑事審理傳票二件,黏貼於本院
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0號張鈞復等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10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
庭進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二庭
書 記 官 蕭怡綸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