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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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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000040號張鈞復之開庭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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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柒月廿柒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惕112金上更一40字第 07238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鈞復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
   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
   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0號張鈞復等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10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
    庭進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二庭


書  記  官  蕭怡綸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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