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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000257號黃曾淑敏,曾英治,吳文清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思決112抗257字第07196號
主旨:公示送達黃曾淑敏、曾英治、吳文清之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抗字第257號洪秀明等與李明成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曾淑敏、曾英治、吳文清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秀鳳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