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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000485號李浩傑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柒月廿陸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德決111上易485字第07178號
主旨:公示送達李浩傑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易字第485號蘇文忠等與蔣志芳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李浩傑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賴淵瀛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