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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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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000519號張光惠,張玫玉,張玫慧之10月4日言詞辯論庭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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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祥決111上易519字第 07150 號
 
主旨:公示送達張光惠、張玫玉、張玫慧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易字第519號陳美齡與地藏庵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35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張光惠、張玫玉、張玫慧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緯宇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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